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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住民居留6個月可加入漁會 立院初審無共識

圖片來源:Pixabay / 作者:succo
  • 立法院經濟委員會今天初審「漁會法第 15 條、第 15 條之 1 及第 19 條條文修正草案」,對於新住民在台居留滿 6 個月者得否加入漁會,暫未獲共識,全部條文含修正動議都保留,提報院會協商。

現行「漁會法」規定,未取得國民身分證加入戶籍的新移民,沒有成為漁會會員的資格。對此,新住民出身的國民黨立委林麗蟬提案指出,實務上,許多新住民隨著家人協助漁忙,卻因我國國民,無法入籍而被拒於漁會之外,她主張修正漁會法相關條文,讓外籍配偶或陸籍配偶在台居留滿 6 個月者,得加入漁會。

林麗蟬指出,目前外籍配偶及中籍配偶取得身分證者約 21 萬人,約有 30 萬名新住民尚未設有戶籍,無法獲得妥適社會保障。希望能夠修法增訂外籍配偶或中籍配偶在台居留滿 6 個月者,得加入漁會。而為不影響漁會選舉結構的穩定,她在這項修法提案也同時增訂,非我國國民者,無本法所訂的選舉權及被選舉權。

評估修法效益,林麗蟬表示,漁會會員於漁會參與勞工保險、全民健康保險,享有較低自付額。勞保自付額兩成、健保自付額 3 成。漁業署也會統籌為漁民辦理海上作業團體保險及海難慰問金。新住民加入漁會可提升社會參與,增加新住民的社會保障,增進新住民投入漁業的動能,提升勞動參與率及漁業就業的人口。

立法院經濟委員會初審漁會法第 15 條、第 15 條之 1 及第 19 條條文修正草案,暫未獲共識,癥結在於「公平性」。與會漁業署副署長林國平表示,如果這樣修法,造成擁有我國國籍者透過職業工會投保,結果勞保自付額要負擔 6 成;而未具我國國籍者,只因是漁民的配偶,透過漁會加入勞保自付額負擔兩成。變成有國籍的負擔比較多,沒有國籍的反而負擔比較少,會不會相對造成不公平。

他也提到,如果透過漁會加保,勞保自付額負擔從六成變成兩成,這中間差額的 4 成,又要由哪個部會來承擔。勞動部今天沒有參與草案審查,可以一起討論。

民進黨立委郭國文也呼應漁業署的意見認為,公平性的問題在修法時必須兼顧。

與會的民進黨立委蘇治芬表示,照顧弱勢不分朝野。但她認為,立法技術上,林麗蟬推動修法的訴求,是否宜另立新法條,還仍堅持納入原相關法條,值得思考。

立法院經濟委員會初審歷時約 1 小時,除了林麗蟬的版本,會議主席、國民黨立委孔文吉也提出修正動議。最後在與會立委共同商議下,決定將漁會法第 15 條、第 15 條之 1 及第 19 條條文修正草案,全部條文含修正動議都保留,提報院會協商。

(新聞資料來源 : 中央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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