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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林滅村高市府未強制撤離 15災民國賠逆轉勝

圖片來源:中央社

高雄小林滅村國賠案更一審今天逆轉。法官認為,高市府當年未撤離位處土石流潛勢區的 15 戶災民,難辭其咎,應各賠給災民新台幣 150 至 300 萬元不等共 3550 萬元,全案可上訴。

2009 年莫拉克颱風來襲,甲仙區小林村滅村,造成 381 人死亡、 16 人失蹤, 100 餘名災民訴請國家賠償。 2017 年經最高法院判決,除住在土石流潛勢區的 15 戶災民部分發回高雄高分院更審,其餘都敗訴確定。

小林村滅村後,罹難者家屬與倖存村民成立自救會,自救會認為,當年的高雄縣政府防災中心事發前對甲仙區公所發布小林村土石流黃色與紅色警戒達 8 次,但區公所卻沒依規定強制撤離村民難辭其咎,因而提告向高市府及甲仙區公所國賠。

一、二審都認為,小林村依傍的獻肚山當時因豪雨突然造成山崩,加上崩塌形成的堰塞湖潰決而瞬間遭土石流滅村,由於獻肚山過去沒有大規模崩塌紀錄,當前科技也難以預測山崩,雖然當時小林村長、區公所與高市府有未督促強制執行撤村疏失,但村民即使撤離,也只是撤到同遭山崩掩埋的小林國小等處,仍難逃劫難,因此判災民敗訴。

全案上訴最高法院發現,提告災民中有 15 人住家位於土石流潛勢區,當時已被發布紅色警戒並通知村長撤離,但村長參酌過往經驗及當時未出現土石流狀況,不執行撤離,區公所及市府也未再進一步執行強制撤離。

台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下午發布新聞稿說明更一審逆轉理由指出,合議庭認為高市府當時未對這 15 戶災民採強制撤離,確有無疏失,難辭其咎,判決災民勝訴。

小林村自救會長蔡松諭上午偕律師率災民代表到高雄高分院聆判後一度哽咽得說不出話來。他說,以前敗訴時受訪都可侃侃而談,好不容易等到勝訴卻說不出話來,大嘆真是遲來的正義。他呼籲高市府不要再上訴,還給災民遲來的公道;高市府則回應「全案將待收到判決書再研議是否上訴」。

蔡松諭說,判決的法律價值不在於賠多或賠少,而是判決背後凸顯的意義是「天然災害固然難以預測,但是有預防指標」,高市府及所屬公務員當年卻沒有作為而釀悲劇,應當記取教訓。

長期協助災民打國賠訴訟的律師鄭文龍表示,八八風災至今 10 週年,感謝高雄高分院終於給小林村受災戶一個遲來的公道「社會還是有公義的」。他指出,一、二審判決都認為天災,公務員就沒有責任,這是錯誤的見解;最高法院發回更審時也直指,災害防救法一再強調政府有義務執行預先避難或減災措施。

(新聞資料來源 : 中央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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