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員警勤餘酒駕或拒測 警署加重懲處記大過

圖片來源:中央社

高雄市警察局自開春後已發生第 3 起員警酒駕事件。警政署表示,即刻檢討修正「警察人員駕車安全考核實施要點」,員警勤餘酒駕或拒測者均記大過處分;酒駕再犯,核予免職處分。

蘋果日報報導,高雄市警察局三民二分局鼎山派出所的朱姓警員 17 日晚間酒後騎車返家,途中因轉彎不慎和黃姓騎士擦撞,經酒測結果達 0.5 毫克,依公共危險罪送辦,這已是高雄警界今年開春來的第 3 起警察酒駕案件。

警政署今天發布新聞稿表示,即使三令五申嚴禁員警酒駕,但近日仍發生數起案件,警政署長陳家欽感到痛心與遺憾。

為杜絕員警酒駕再發生,警政署說,陳家欽要求重新檢討修正「警察人員駕車安全考核實施要點」,未來不分勤務中或勤餘,只要使用動力交通工具酒駕或拒測者,一率改為記大過處分,若涉酒駕肇事者則另依刑法公共危險罪究辦。

依「警察人員駕車安全考核實施要點」原訂使用動力交通工具酒駕或拒測者,勤務中記一大過,勤餘時間則記過兩次處分。

警政署指出,自即日起,警員酒後駕車再犯者,將依照公務人員考績法第 12 條所定「破壞紀律,情節重大」規定,核予免職處分。

此外,未來將以分局(大隊、隊)為單位,若在首件員警酒駕案件發生後 3 個月內,再發生第 2 件員警酒駕案(不含自檢、已經列冊員警),則單位主官將調整為非主管職務,內勤單位主管比照辦理。

(新聞資料來源 : 中央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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