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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國中生遭霸凌自殺 一審判施暴學生須賠償

圖片來源:Pixabay

日本 8 年前發生一名國中男學生遭霸凌自殺事件,雙親事發後提告涉霸凌的 3 名同學及其家長,求償約 3850 萬日圓,大津地方法院今天判決,其中 2 名同學須賠償約 3750 萬日圓。

日本放送協會(NHK)報導, 2011 年 10 月,當時在滋賀縣大津市就讀國中 2 年級的男學生自殺,雙親認為兒子是在學校被霸凌才會自殺,提告當時涉霸凌兒子的 3 名同學及其家長,要求約 3850 萬日圓(約新台幣 1071 萬元)賠償金。

被告的同學方面主張,雖然有毆打自殺的男學生等行為,但並不是霸凌,而是在玩,他們的行為與男學生自殺並無因果關係。

不過,大津地方法院法官西岡繁靖今天認定,被告對男學生的暴行等是造成男學生自殺的主因,判決 3 名被告中的 2 人合計須賠償約 3750 萬日圓,與自殺男學生雙親求償金額相當接近。

至於另一名被告因為參與程度較低,不須負賠償責任。

日本朝日新聞報導,男學生在 2011 年 10 月自殺後,雙親在 2012 年 2 月提告,對象除了 3 名同學及其家長外,也包括大津市政府。

大津市的第三方調查委員會之後做成報告書,認為 3 名同學中 2 人的霸凌行為,是造成男學生自殺的直接因素,大津市政府 2015 年 3 月與男學生雙親達成和解。至於男學生雙親與 3 名同學的訴訟,則持續進行。

受到這起男學生自殺事件影響,日本國會於 2013 年通過並施行「霸凌防止對策推進法」,對可能造成學生自殺或不到學校等嚴重結果的可疑情況,都視為重大事態,明訂校方及行政單位必須成立相關組織進行調查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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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聞資料來源 : 中央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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