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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尖尾週記》扁案調查的意義

圖片來源:中央社

這星期是豬年的第一週上班日,果然豬事大吉,把我和蔡委員、高委員三人耗時近九個月、份量達 500 頁的「扁案」調查報告,送到司獄委員會闖關,經過一個半小時的辯論,順利通過。會議進行中,有三位老委員又提出尖尾與阿扁過去的職務關係,認為我應該自行迴避。令尖尾想到自己早先另一個扁案─「諷扁行動劇」,就是被當事人之一的慶啟人檢察官在結案之前,向監察院紀律委員會聲請本人迴避,竟因此被「做掉」,改派一位馬系委員續查,此案從此人間蒸發。不過塞翁失馬,在新進委員提案下,紀律委員會遂改由全院委員共同組成,「查案有無偏頗之虞」再也不是馬系委員說了算。所以這次尖尾老神在在,要他們儘管去向紀律委員會檢舉。其實本案接受約詢的法官多達 12 人,沒有任何一位對尖尾提出迴避的要求,這一點尖尾必須表達肯定。因此在委員會上,尖尾也「反將一軍」要馬系委員小心,將來我若提出不利馬英九的調查案,他們既然全是馬英九提名的,應該要全數自行迴避、別想護馬。

圖片來源:尖尾週記

這次的扁案是十年前在台北地方法院發生的「中途換法官」事件,也就是特偵組向北院起訴扁珍「四大案」(國務機要費案、洗錢案、龍潭購地案、南港展覽館案)後,北院先由「重大金融庭」抽出周占春合議庭(受命法官何俏美)承審,不料兩星期不到,卻決議併案到普通庭的蔡守訓合議庭(受命法官徐千惠),理由是蔡守訓合議庭之前所承審扁嫂的「國務機要費案」,與後案係為相牽連案件。但這個理由一聽就是藉口:首先,特偵組早已擺明無意併案,否則會採取「追加起訴」,直接把後案併入前案;再者,北院先已抽籤分案、繼又以併案顛覆抽分結果,則大張旗鼓抽分是演戲嗎?最重要者,抽中的周占春庭接案後,已經開過兩次羈押庭,裁定無保釋回阿扁,而且又製做好傳票,發動準備程序,突然半途而廢、追回傳票,是和自己過不去?

審理卸任總統己經夠社會矚目了,何況又發生中途換法官,北院瞬時成為爭議焦點,尤其是多位法界知名人士質疑此舉有違「法定法官原則」、也侵害被告接受公平法院審判的訴訟權;此時只見北院不慌不忙拿出一份〈北院刑事分案要點〉,表示換法官完全合於規定,一切禁得起檢驗。其後扁案律師雖然提出釋憲,但 9 個月後,大法官釋字 665 號釋憲文出爐,肯認〈分案要點〉的相關條文合憲無誤。至此,阿扁的司法坎坷路途就已注定,蔡守訓庭在阿扁被起訴各案全部定罪判刑,最重的是「國務機要費案」的無期徒刑;雖然目前有些被上級審推翻、也有些在停審中,但無一得以無罪定讞。

正由於這個事件有不尋常的重要性,尖尾在被提名之初,就以釐清事實真相為自己的任務。而要完成任務,唯一的出發點是北院引為併案基礎的〈分案要點〉第 10 點;我們的目標與其說是爭辯該條文本身的合理性,不如說是檢討北院的作為是否的確符合該條規定。第 10 點的大意是:不同法官審理中的相牽連案件,如果有合併審理的必要,要先經過前後案的受理法官協商;如果協商不成,則由後案承辦法官簽請由各庭庭長組成的「審核小組」議決。看起來這個併案換法官的規定合情合理,把相牽連案件合併給同一庭法官審理,是可以免除各方在各庭間奔波勞累、重覆問答,這樣規定不無道理。難怪連大法官也找不出毛病,判定不違背「法定法官原則」。但是我們耽心的是「徒法不足以自行」,一個立意良善的制度碰到「有心人士」,往往就成了私心自用的工具。

在扁案中,許多難以解釋的事情都指向一個人物,那就是北院「併案審核小組」的召集人陳興邦庭長。

陳庭長對〈分案要點〉第 10 點的玩法弄權,可分為程序上與實質上兩方面。先就程序面而言,第 10 點對併案的程序規定可分為三個步驟:第一要確認併案的「必要性」,避免有人藉「併案」而「換法官」;必要性具備之後,則要經過前後庭協商誰併給誰,別人不能置喙;最後若兩庭協商不成而後案受命法官認為仍有併案必要,則上簽給「審核小組」做仲裁。由此可見,陳庭長只有等到最後階段才能應邀進場。然而根據我們的調查,陳庭長迫不及待在第一時間就主動站上指揮台,兩庭法官還不曾討論併案的必要性、還不曾單獨進行任何協商、後案受命法官更不曾正式上簽給審核小組,他已經陸續召開了兩次協商會議,討論併案的可能方式。用他自己的話說,其所以召開第一次會議,係因為「預料未來會有併辦的問題」,所以臨時起意,而非因前後庭協商不成、受託所為。至於第二次協商會議,更是意外,據說當天周占春「適逢」到他辦公室洽公,又剛好其他審核小組成員也在場,大家就「擇日不如撞日」協商起來了。這兩次協商之前,兩庭的受命法官都說彼此不曾晤面,証明前後庭不曾協商過。而周占春最多只向他「口頭請求」幫忙協商。但依第 10 點的規定,審核小組必須等到後案的受命法官─不是審判長─正式提出併案簽呈,才能介入,所以這兩次會議都與規定有違。

或許有人會覺得,程序上的「偷跑」可能只是求好心切,無傷大雅;那麽我們再就實質面來看陳庭長的違規。首先要再強調,併案既然會導致換法官這等大事,併案的必要性一開始就必須確認。然而任誰都看得出阿扁的「四大案」與阿珍的「一小案」沒有併案的效益可言,即使僅以兩邊都有的「國務機要費案」而論,特偵組早已認為兩案的範圍相去太遠,而主張阿扁的是一個「新案」,不宜與阿珍的合併。前案承辦法官徐千惠說得好,她在審核小組第三次會議前提出的「不同意見書」中,不僅認為併案「無所謂訴訟經濟因素存在」,並擔心後續效應反而會「浪費更多程序資源」與社會成本,可惜陳興邦根本無視於她的剴切分析,併案的必要性自始就被忽略。

監察委員陳師孟調查前總統陳水扁被訴 4 大案更換承審法官一案,監察院 13 日通過調查報告,要求台北地院檢討改進,陳師孟 14 日下午出席記者會說明報告內容。圖片來源:中央社

既然併案的動機並非出於「必要性」,那陳興邦全力拼併案,所為何來?尖尾認為,他是為了解決周占春審判長在羈押阿扁一事上的「反常」裁定,也就是當阿扁幾乎成了藍營的「全民公敵」時,周占春竟然裁定無保釋回阿扁,打臉如日中天的特偵組;不唯如此,在特偵組一再抗告、高院撤銷其裁定,周占春依然故我,擺明不讓步。這對北院當然形同禍起蕭牆,滿面豆花,甚至可能引起「更高層」的不悅;陷身風暴中心的陳興邦庭長,這無疑是非趕緊止血不可的局面。我們只要把事件發生的時序列出,就不難看出周占春「闖的禍」對陳興邦有多嚴重:周占春合議庭於 12 月 13 日第一次裁定「無保釋回」後,陳興邦隨即於 12 月 16 日召開第一次併案協商,想把扁案抽離周占春庭;俟周占春第二次於 12 月 18 日再裁定「無保釋回」,陳興邦隨即又於 12 月 22 日召開第二次協商。至於周占春本人的心態應是相當矛盾複雜,他在第一次協商會議時,尚且表明「併案可暫緩,俟高院抗告裁定結果再行辦理」;唯至第二次協商會議後,即吩咐受命法官何俏美追回已擬具之準備庭傳票。足見周占春決心交出扁案的真正動機,乃是其裁定造成的兩難。

一端是不該押扁的良知,另一端是迎合上級的現實利益。

既無法兩全,剩下的只有「走為上策」。

但周占春決定交出扁案還不夠,陳興邦仍需要受命法官何俏美提出併案簽呈才行。依照一份何俏美與友人的關鍵電郵記錄,何法官上簽的臨門一腳,乃是 12 月 23 日陳興邦親自前往何俏美辦公室的一席話。陳興邦或許等不及何俏美遲遲不上簽,竟公然對何提出「帶案調庭」的選項;所謂「帶案調庭」是指案件必然附隨於受命法官,受命法官被調他庭的同時,手中的案件也自動移轉到另一庭審理。何俏美受到這個威脅氣憤哭泣,因為帶案調庭不只要辦全案,而且得調離她偏好的周占春庭。在本院約詢問到此事時,陳興邦以「應該不是我」、「可能是有人開玩笑」、「調庭不是我的權限」等為辭,沒有正面承認或斷然否認,我們認為對何俏美法官造成的心理威脅,無可懷疑,也因此嚴重侵蝕了〈分案要點〉第 10 點的公平法院本質,也人為干預了扁案的後續發展軌跡,犯了不可原諒的過錯。那麽何以不予彈劾?最主要因為阿扁覺得陳興邦充其量只是另一個「余文」,若不能指認並懲罰背後的影武者,不如算了。

我們發掘出這些真相,表示扁案審理過程的程序正義確實已遭污染,四大案換法官確實受到不當行政干預。這樣是否足以啟動司法平反手段,例如符合提起非常上訴的條件,我們不知道;唯若不然,我們認為至少應該啟動政治平反,也就是總統的特赦。特赦的本意就是在正常司法作為窮盡時,對有特殊政治意涵的事件及人物,進行完整的人格恢復,彰顯特殊的理念價值。陳前總統在任時,雖然是少數執政,猶全力建構台灣主體意識,鞏固台灣國際地位,以致甫卸任即為繼起的傾中政權所囚虐,一直到今天未能洗刷罪名,台灣人民欠他一個公道。蔡總統若能善用這項專屬總統的特赦權,免除陳前總統莫須有的罪與刑,將使我們這個調查案的價值真正發揮,也是我們最大的心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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