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監委批管中閔知法犯法 兼職未報備所得逾1800萬

圖片來源:中央社

監察委員王幼玲、蔡崇義今天完整揭露台大校長管中閔任職中研院及台大期間的兼職情形,根據資料顯示,管中閔近 15 年來未報備的兼職所得至少達新台幣 1800 萬元。王幼玲批管中閔知法犯法,違失情節核屬重大。

監察院昨天通過關於管中閔在台大任職教授期間於政治大學、兩岸企業家峰會等單位兼職,但未向台大申報獲准的調查報告,請台大、教育部了解釐清。

王幼玲、蔡崇義今天上午在監察院召開記者會,完整揭露管中閔在任職中研院以及台灣大學任教期間主要兼職的情形。根據監委提供的資料顯示,管中閔近 15 年來擔任公職或公立大學教師期間,未報備的兼職所得至少達 1800 萬元。

王幼玲表示,經查,管中閔在任職中研院期間,於 94 至 97 學年度有經中研院核准後於中山大學擔任合聘教授之兼職,又 98 年任教台大期間,於國泰金控兼職有向台大提出申報奉准,很難相信管中閔對相關規定不知情;知法犯法,違失情節核屬重大。

蔡崇義指出,詳細的數字由於涉及個人隱私,還是要尊重管中閔,所以不方便公布完整的金額,但總數至少超過 1800 萬元以上。

王幼玲表示,管中閔在台大任教期間,於政治大學、中央大學、勇源基金會、壹傳媒台灣分公司、暨南大學、台經院、兩岸企業家峰會等學校、團體兼職,均未申報台大核准,也違反台大教師聘約中專任教師應經書面同意,始得在校外兼課或兼職的規定。

王幼玲指出,根據台大組織規程規定,違反聘約時,台大或所屬單位審酌個案的違反情節,得依台大教師評審委員會設置辦法或相關規定,做出解聘、停聘、不續聘或資遣等處分。

她說,「 108 年的管校長,必須要處理過去管教授在沒有經過學校書面同意就在外兼職的問題」。台灣大學為國內高等教育領頭羊,責無旁貸,應確實依法行政,核實辦理,也會請教育部進行督導。

蔡崇義說,監察院對台大教授不能做出任何處分,到底管中閔是否還有其他兼職,要由台大說明,只有請台大自行處理管中閔的問題,請教育部督導,監察院沒有做任何糾正跟處分。

王幼玲指出,管中閔在民國 88 年至 98 年任職於中研院期間,曾於赴政治大學、中央大學兼任講座教授、 96 年至 97 年間赴財團法人勇源教育發展基金會兼職並領取報酬,均未經申請服務機關許可。

對於管中閔是否有違反教育部函釋的教師赴陸禁止事項等,王幼玲表示,管中閔有無於廈門大學兼課及擔任博士生導師,以及其曾於上海社會科學院所辦的暑期課程擔任講座,礙於當前兩岸關係,尚無法為進一步確認。

王幼玲指出,管中閔曾於 96 年 6 月 20 日至 6 月 23 日期間,曾申請赴西安交通大學金禾研究中心講學,西安交通大學的邀請函已註明「有關落地的食宿費用由我校負擔」,但依中研院資料顯示,管中閔卻仍申請支領訪問期間的日支生活費共 357 美元,有無重複領取,移請中研院釐清並依法處置。

(新聞資料來源 : 中央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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