針對獵雷艦案,監察院今天通過彈劾前海軍司令陳永康、前副司令浦澤春。理由在於陳、浦兩人疑大幅放寬投標廠商資本額門檻,讓慶富可參與 352 億元建案,有失職之嫌。
以下為全案大事記:
–民國 106 年 8 月 9 日,慶富造船遭檢舉於標得海軍獵雷艦採購案後,為有助公司向銀行辦理貸款,涉嫌以虛偽文件充作承造獵雷艦的購料證明,向銀行辦理貸款,高雄地檢署搜索慶富總部旗下多處公司,傳喚董事長陳慶男、副董事長陳偉志父子及相關業務承辦人員等 19 人。
— 106 年 8 月 10 日,陳慶男、陳偉志父子坦承涉案,檢方認定兩人虛偽增資約新台幣 34 億元,詐貸 7443 萬美元,部分款項涉流向李維峰帳戶,依違反銀行法、公司法、商業會計法、偽造文書等罪嫌,陳慶男以 800 萬元、陳偉志以 500 萬元交保,陳盧昭霞、李維峰也各以 10 萬元、 50 萬元交保,其餘請回。
— 106 年 10 月 18 日,慶富造船傳出財務危機,積欠員工 2 個月薪資,高雄市勞工局召開勞資爭議調解會,慶富造船已給付積欠工資,將開調解會協商資遣費事宜。
— 106 年 10 月 25 日,一銀以債權人身分向高雄地院提出對慶富造船「假扣押」與「假處分」。
— 106 年 10 月 26 日,高雄地檢署傳喚慶富董事長陳慶男和妻子及兒子,訊後請回。檢方諭知三被告每天須向警方報到。
— 106 年 11 月 10 日,高雄地檢署傳喚慶富前執行長簡良鑑,訊後依涉犯銀行法特別詐欺等罪嫌,且有串證及逃亡之虞,向法院聲押,獲裁處以 300 萬元交保。
— 106 年 11 月 17 日,高雄地檢署向法院聲押簡良鑑獲裁處以 300 萬元交保,不服提抗告。
— 106 年 11 月 20 日,高雄高分院裁定駁回,認簡良鑑較共犯陳慶男父子涉案程度略低,且一審裁處已足確保後續偵、審進行。
— 106 年 11 月 22 日,第一銀行向高雄地院聲請假扣押,高雄地院前往高市復興四路慶富總部大樓,查封 1 至 6 樓建物及部分土地持分等不動產。
— 106 年 11 月 23 日,高雄地檢署搜索高雄市海洋局和前局長王端仁住處,同時傳喚王端仁等多人,由廉政署南部調查組偵訊。檢察官傳喚的犯罪嫌疑人與證人,經檢察官訊問後都請回。
— 106 年 12 月 5 日,高雄地檢署以證人身分傳喚海軍司令黃曙光等 5 名將官、 11 名校官及 2 名慶富公司承辦人員,釐清慶富造船承造獵雷艦第 3 期款項新台幣 24 億元撥款疑點。
— 106 年 12 月 6 日,高雄地檢署以證人身分傳喚前總統府新南向辦公室主任、現任對外貿易發展協會董事長黃志芳到案,調查是否幫慶富關切過獵雷艦案。
— 106 年 12 月 11 日,高雄地檢署以證人身分傳喚前行政院秘書長簡太郎調查。他受訪說,以證人身分說明事實,兩次協調是人民陳情案,他絕無涉及不法。
— 106 年 12 月 12 日,高雄地檢署以證人身分傳喚前總統府副秘書長熊光華到案,了解他任內在總統府接見慶富董事長陳慶男內容,並釐清慶富聯貸案有無高層施壓疑點。
— 106 年 12 月 22 日,雄檢傳喚第一銀行前董事長蔡慶年,經過 10 多個小時偵訊後請回;檢方認為一銀聯貸部門刁姓經理涉違反銀行法,諭令 10 萬元交保。
— 107 年 2 月 12 日,雄檢偵辦慶富公司涉詐貸洗錢案偵結,依詐欺、背信、偽造文書、違反銀行法等罪嫌,起訴陳慶男、陳盧昭霞夫婦和兒子陳偉志,以及簡良鑑和李維峰等 5 人。其中,檢方建請陳慶男應執行有期徒刑 30 年,併科罰金 10 億元;陳偉志應執行有期徒刑 25 年,併科罰金 6 億元;簡良鑑應執行有期徒刑 20 年,併科罰金 3 億元。
— 107 年 4 月 10 日,慶富集團授信案讓公股銀行損失近新台幣 150 億元,根據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報告, 14 家有缺失的銀行中,已有 7 家銀行完成對 54 名相關經理人的懲處,其中,經理級以上有 25 人。
— 107 年 6 月 5 日,涉軍方獵雷艦詐貸案的慶富造船少東陳偉志棄保潛逃,高雄地方法院行政庭長葉文博表示,上午辦理相關程序,完成後即發布通緝。
— 108 年 2 月 1 日,監察院通過彈劾前海軍司令陳永康、前副司令浦澤春。理由在於陳、浦兩人大幅放寬投標廠商資本額門檻,讓慶富可參與 352 億元建案,有失職之嫌。
(新聞資料來源 : 中央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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