前民進黨主席施明德 3 年多前向中選會申請登記總統候選人,被依表件不合為由不受理。施明德提起行政訴訟並求償 1 元,法院判施明德敗訴,經上訴,最高行政法院駁回上訴定讞。
全案緣於,施明德與林向愷於民國 104 年,聯名向中央選舉委員會申請登記中華民國第 14 任總統、副總統選舉候選人。中選會以未檢附政黨推薦書或完成連署證明書,依總統副總統選舉罷免法,以表件不合不予受理。
一審台北高等行政法院 106 年 10 月間認為,施明德、林向愷未獲任何政黨推薦書,也未完成連署證明書,依總統副總統選舉罷免法第 21 條第 2 項規定,候選人應經由政黨推薦或連署人連署,因此中選會的處分並無違法。
一審法院指出,司法院釋字第 468 號曾解釋,總統副總統選舉罷免法中關於書件不全、保證金不足應拒絕受理申請的規定,符合法律授權,與憲法並無牴觸,施明德請求撤銷原處分無理由,因此判施明德敗訴。
施明德不服判決提起上訴,由最高行政法院審理,今天審酌,繳交連署保證金及連署門檻的規定既然都合憲,而施明德跳過繳交連署保證金及徵求連署等前階段程序,就直接申請登記為總統、副總統候選人,不符合總統副總統選舉罷免法的規定,中選會不受理為合法,因此駁回上訴,維持原判,仍判施明德敗訴,全案定讞。
(新聞資料來源 : 中央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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