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藝文採購排除適用採購法 鄭麗君:重要的一步

圖片來源:中央社

行政院會今天通過文化基本法草案,文化部長鄭麗君今天表示,草案針對法人或團體接受政府機關補助辦理文化藝術活動採購,可排除適用政府採購法,這是滿重要的一步,讓接受藝文補助者有其彈性,在文化採購上跨出重要的一步。

鄭麗君在行政院會後記者會指出,文化基本法草案確立文化公民權的權利平等跟多元多樣發展,草案規定政府實踐公民權的各項基本方針與基本責任,也作為其他文化法規的一個基礎性法律;在文化治理上面,需要整個行政體系做特殊性的安排,讓文化優先可以落實,因此對相關的組織預算、人事制度、採購等都納入條文規範,相信足以支持未來台灣文化的發展。

藝文採購過去受限採購法,曾發生有兒童劇團團長憤而寫信給文化部,控訴從裝台、演出到拆台等,時薪只有新台幣 65 元。

鄭麗君說,在採購法規範下,中央部會或地方政府對藝文型態不是很了解,採購過程可能對藝文工作者造成不合理的待遇,這次文化基本法草案納入思考,希望在現行採購法下,由文化部針對各類藝文型態,本諸公平合理原則,於履約條件及契約價金中,對文化與藝術工作者給予合理適切的待遇,由文化部訂定採購辦法,讓相關部會跟地方政府可以依循落實對藝術專業的尊重。

鄭麗君指出,文化基本法草案特別的是,針對法人或團體接受政府機關補助辦理文化藝術活動採購,可以排除適用政府採購法,這是滿重要的一步,讓民間藝文團體接受政府補助時,可以不適用政府採購法,以強化中介組織發展,以及讓接收藝文補助者有其彈性,這是在文化採購上跨出重要的一步。

對於文化基本法草案第 16 條規定,國家應建構公共媒體體系方面,鄭麗君說,草案特別將文化傳播跟文化經濟基本責任放進來,這是一個突破。因為過去她一直覺得台灣有通傳政策,但不一定有文化傳播政策跟思維,也就是通傳政策有沒有回應本國文化傳播權的落實,所以在 16 條放入國家應該制定文化傳播政策,尤其在數位時代要善用文化傳播,目的是在鼓勵文化發展與促進文化傳播。

她說,對於本國文化傳播,當然市場的發展很重要,但政府也要提供一個公共傳播平台,公共媒體的角色是確保市場可以提供、但是市場不一定提供的文化傳播的公共平台。

至於公共媒體建構方面,鄭麗君表示,去年底文化部已將公共媒體法函報行政院,希望能夠架構以未來為願景、迎接數位時代、跨平台、具有高度公共性、促進產業發展、落實國際傳播的架構,設立國際頻道,落實公共性、產業性跟國際性。

(中央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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