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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院研究提醒 檢查大學學生宿舍應重人權隱私

文化大學宿舍大群館 / 圖片來源:中央社

立法院法制局就大學學生宿舍管理提出研究報告,提醒應重視人權隱私,如果實施學生宿舍檢查,應落實「事前通知學生」、「說明安全檢查的理由及標準」、「受檢者在場」3 原則。

法制局檢視「大學法」相關內容與精神,最新完成「大學學生宿舍管理辦法適用比例原則之研析」報告。

法制局研究指出,目前大學普遍設有宿舍檢查相關制度,其中有的強制規定參加,例如每學期一次檢查宿舍內公共環境如衛浴、門窗,僅檢視通知上所列項目整潔度,全體住宿生都須參加,維護優良者嘉獎獎勵,未通過者則需複檢。也有大學是在學生宿舍管理辦法附則中,規範每學年全校宿舍內務必須全面檢查一次。另外,也有部分大學是採取自由參加制,譬如舉辦「寢室整潔美化比賽」。

法制局在報告中提醒,「學生住宿學校宿舍並非當兵或接受集體訓練」,舒適、友善、人性的環境,是生活根本需求,也有利於學生學習及人格發展。宿舍本質為租賃契約關係,校方不應以管理或安全之名介入學生私領域,而致有侵害學生隱私之虞。學校執行相關的檢查,無論立意多麼良善,執行時不能逾越比例原則。

研究認為,學校宿舍檢查目的既然在於維護學生安全舒適的生活環境,達到生活教育的目的,則檢查內容必須與檢查目的相關;所採取的手段必須有助於目的的達成;有多種能達成目的方法時,應選擇對學生權益損害最少者。

研究建議,學校在訂定學生宿舍管理辦法時,應將相關程序規定也納入規範,以達成「宿舍安全與學生隱私、大學管理與學生自治皆能衡平」的良善結果。

此外,立法院法制局在研究報告中建議,若是學校實施學生宿舍清潔檢查,應以鼓勵代替懲罰,即使是獎勵性的比賽,也應以「自由參加」為原則。

(中央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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