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戴奧辛污染求償案判決 法扶會認有兩大意義

圖片來源:Pixabay / 作者:qimono

最高法院今天就中石化台南安順廠區戴奧辛污染案作出宣判;法扶會下午發布新聞稿指出,這次判決有兩大意義,包括減輕被害居民舉證負擔及被害居民居住品質人格法益受損獲賠。

中石化台南安順廠區戴奧辛污染案,最高法院今天判決中石化應賠償居民新台幣 1.8 億元,經濟部免賠確定,其餘部分發回。

法律扶助基金會今天發布新聞稿指出,從法院說明的判決理由可知,至少有兩個重大的意義。

第一,最高法院就重大的環境訴訟,仍然如同過去 RCA 案的判決一樣,減輕被害居民舉證的負擔,當被害居民就被害的因果關係的舉證,達到合理蓋然性時,污染者就必須舉反證來證明因果關係不存在,否則就要負賠償責任。

另外就是,最高法院維持二審台灣高等法院台南分院見解,認為被害居民受憲法第 15 條保障的生存權遭受侵害,所以依據民法第 195 條第 1 項,合宜居住品質人格法益受侵害而情節重大,中石化公司就此居住品質人格法益的損害,應賠償被害居民慰撫金,希望可以提醒所有的企業經營者,應負保護環境的企業責任。

新聞稿也提到,律師團呼籲政府與所有的企業,台灣這塊土地是大家安身立命所在,而維護土地不被污染,讓民眾安心健康的生活,絕對是政府與企業無可迴避的責任,希望這是台灣這塊土地最後一次面對戴奧辛污染的悲劇。

圖片來源:中央社

(中央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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