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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融業實質受益人 朝不僅以持股25%認定

圖片來源:中央社

APG 第三輪相互評鑑初評結果 16 日出爐,評鑑團認為台灣離岸金融業風險評估,尤其是實質受益人透明度不足。金管會主委顧立雄表示,未來傾向不再僅以持股 25%門檻作為認定標準。

顧立雄今天出席 107 年度金融資訊系統年會暨成果發表會,會後接受媒體訪問時指出,本次亞太防制洗錢組織(APG)第三輪相互評鑑,評鑑團對台灣金融業主要提出 3 項缺失,首先是國際金融業務分行(OBU)的查核機制不夠深化,其次是金融機構防制洗錢辦法對於「實質受益人」的認定,是公司持股達 25%以上;最後,洗防法的裁罰上限僅新台幣 1000 萬元,似乎過輕不具嚇阻力。

媒體提問,評鑑團認為 OBU 查核機制不夠深化,金管會是否會要求再進行一次清查 OBU 帳戶?對此顧立雄回答,金管會之前清查 OBU,是要求關掉靜止戶,但查核機制的深化,是必須由銀行持續做好瞭解客戶(KYC)工作,主因在於境外金融中心的洗錢疑慮,始終屬於高風險領域,因此評鑑團認為銀行有必要持續深化 OBU 查核機制,甚至做到「風險體檢」。

在實質受益人認定方面,評鑑團認為,台灣金融機構防制洗錢辦法中對於最終實質受益人的認定,是持有公司股權 25%以上,門檻過高。對此顧立雄表示,其實問題核心在於,金融機構防制洗錢辦法單純以股權比例作為實質受益人認定,不見得符合 APG 評鑑團對實質受益人的認定標準,「不一定股權未達 25%,就不是實質受益人」。

因此他表示,金管會將召集各單位、尤其是銀行局共同研議,討論是否有可加強的措施,針對實質受益人的認定,未來也將傾向不再僅以持股 25%門檻作為標準。

最後,評鑑團認為台灣洗錢防制裁罰過輕,恐無嚇阻效果。顧立雄表示,洗錢防制法最高罰金已經拉高到 1000 萬元,但洗防法對象包含金融業與非金融業,針對金融業部分,金管會已修正銀行法,目前已送入立法院審議,最高罰金也已提高至 5000 萬元。對於洗防法裁罰部分,會再與主管機關法務部研議。

(中央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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