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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院初審勞動事件法 周春米盼人權日前立法

圖片來源:中央社

立法院今天初審通過勞動事件法草案,改善勞工訴訟障礙包括舉證責任與裁判費減輕、法院管轄權勞工有充分選擇權等,會議主席立委周春米表示,盼世界人權日 12 月 10 日前完成立法。

立法院司法及法制委員會今天歷經將近 8 小時冗長討論,晚間初審通過「勞動事件法草案」,會議主席、民主進步黨立委周春米裁示全案審查通過、交付朝野協商,協商時由另一席召委、中國國民黨立委林為洲召集,並於10 月 31 日前召集協商,院會討論時則由周春米說明,宣布散會。

周春米會後受訪表示,法案討論時,朝野立委踴躍發表意見,為求立法周延性,有些條文請司法院再檢視盡速整理,希望能在 12 月 10 日世界人權日前完成立法。

周春米說,立法重點減少勞工訴訟障礙包括裁判費的減免、舉證責任的調整、管轄法院與一般原則不同等等。林為洲會後受訪也表示,一定會在 10 月 31 日前召集朝野黨團協商,讓法案在這個會期內盡速完成三讀。

司法院秘書長呂太郎會後受訪表示,這是一個劃時代的立法,對於邁向勞動均權邁出重要的一步,包括降低勞工起訴的門檻、舉證責任的負擔、讓訴訟結果更快實現。

呂太郎說,法案也兼顧勞資和諧,建立一套有別於其他民事案件的勞動事件調解制度;對勞工而言,調解的組成由勞資雙方組成;法院管轄權部分,勞工有更大的決定權;裁判費的減輕或免除;舉證責任的減輕,讓勞工在訴訟過程中能夠獲得實質上的公平等,盼對勞動訴訟發揮該有的效果。

勞動部勞動關係司長王厚偉也表示,勞動事件法草案主要改善勞工訴訟的障礙與妨礙,如管轄權,勞工有充分選擇權,過去民事訴訟法是「以原就被」原則,勞動事件法草案明訂勞工可以選擇勞務提供地或公司所在地,乃至於任何分公司所在地都可以,完全自己決定。

王厚偉說,相反地,如果雇主要告勞工,原告是雇主、被告是勞工,雇主沒有任何決定權只能到勞工的勞務提供地;其次,強化勞資訴訟中的調解功能,勞工在經濟上較為弱勢,冗長的訴訟常讓勞工卻步,透過專業的勞資雙方組成調解委員協助法官強化和解程序,讓勞工在訴訟的前置作業、調解過程中保障勞工權益。

此外,有關工會與其會員間或工會會員間,基於工會會員權利義務所生的民事爭議,例如工會會員除名事項等是否入法、及勞動專業法庭的組成等等,相關條文的文字內容仍待整合,留待朝野協商處理。

(中央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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