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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廠法規範多被取代 立院法制局評估廢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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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廠法施行迄今 40 餘年未曾修正,當前勞動情勢已與當初立法時空背景不同,相關更周延規範也已納入他法,立法院法制局評估贊同廢止工廠法。

立法院法制局 9 月提出有關工廠法評估指出,多年來經濟社會情勢快速變遷,當前勞動情勢已與當初工廠法立法時空背景截然不同,實務上也已少有援引。

另外,勞動部在 1992 年已公告指定其他凡用發動機器從事製造、加工、修理、解體的事業適用勞動基準法,原則上工廠法適用對象都已納入勞動基準法。

報告指出,原適用工廠法勞工的勞動條件基準、勞動契約等事項也已納入 1984 年 8 月 1 日施行的勞動基準法,適用範圍及勞動條件更見周全。再者,工廠法規定中有關工人福利、工廠安全與衛生設備、工人津貼及撫卹、工廠會議等事項,也已分由職工福利金條例、職業安全衛生法及勞資會議實施辦法為更周延的規範。

立法院法制局研析結論認為,綜上所述,贊同廢止 40 餘年未曾修正的工廠法。

依立法院組織法第 20 條規定,法制局掌理:關於立法政策的研究、分析、評估及諮詢事項;關於法律案的研究分析、評估及諮詢事項;關於外國立法例及制度的研究、編譯及整理事項;關於法學的研究事項;其他有關法制諮詢事項。

(中央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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