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美議員推台北法 力挺台灣維繫對外關係

圖片來源:Pixabay

跨黨派美國聯邦參議員聯合提出「台北法案」,盼提升台灣的國際地位,並授權美國國務院採取具體措施,防止其他國家做出不利台灣的行動。法案內容究竟涵括哪些面向?中央社全文翻譯如下:

本法案旨在表達美國支持台灣在全球的外交盟友關係

第一條:法案名稱

本法可稱為「2018 年國際保護及強化台灣邦交國倡議法(台北法)」

第二條:與台灣的外交關係 (a)事實-國會確立以下事實:

(1)1979 年台灣關係法載明,美國政策是要「維持及促進美國人民與台灣之人民間廣泛、密切及友好的商務、文化及其他各種關係」。

(2)1979 年台灣關係法載明,美國政策是要「維持美國的能力,以抵抗任何訴諸武力、或使用其他方式高壓手段,而危及台灣人民安全及社會經濟制度的行動」。

(3)台灣有 2300 萬人口,是個自由、民主、繁榮的國家,對於全球的和平與穩定,也是個重要的貢獻者。

(4)自從蔡英文總統在 2016 年當選台灣總統,中華人民共和國便加強對台灣施壓。

(5)2016 年以來,甘比亞、聖多美普林西比、巴拿馬、多明尼加、布吉納法索與薩爾瓦多與台灣斷絕外交關係,與中國建交。

(6)台灣目前在世界上與 17 個國家維持全面的外交關係。

(7)據蔡英文總統說,這些斷交是「一系列外交與軍事脅迫行為的一部分」。

第三條:美國有關台灣國際承認策略的報告

(a)一般-在本法頒行之後 90 天內,並在其後每 180 天,國務卿或其指定人應向適當的國會委員會提出報告,說明美國針對重新確認與強化台灣國際盟友關係所採取的行動。

(b)內容-依據上述(a)款要求提出的報告,應包含以下內容:

(1)國務卿或其指定人從 2016 年 5 月 20 日以來與世界各國政府的諮商行動,包括與台灣維持正式外交關係的政府,以鼓勵那些政府與台灣維持正式外交關係,或加強與台灣的非官方關係。

(2)如果有,則應列出關切國家,並說明那些政府自 2016 年 5 月 20 日以來,所採取的改變與台灣正式外交關係或使官方或非官方關係降級的行動,以及預期採取的行動。

(3)與上述(1)、(2)所說的國家政府交涉並強化與台灣有關合作的行動計畫。

(c)報告形式:(a)所要求的每分報告應以非機密形式提出,但可包含機密附件。

第四條:針對採取不利台灣行動的國家,授權考慮調整美國與相關國家的外交部署

(a)一般-國務卿可考慮採取必要、適切的調整美國外交部署行動,做為對考慮或採取行動以改變或調降與台灣官方或非官方關係的國家的誘因。

(b)可採取的行動-上述(a)款所說的行動可包括-

(1) 對於依本法第三條所列出已採取或預期採取行動以改變與台灣的正式外交關係或調降關係的國家,可增加或減少該國在美國的適切外交部署,並且

(2)增加或減少美國在那些國家的外交部署。

(c)諮商-在依(a)款採取行動之前 30 天內,國務卿應就行動與適當的國會委員會諮商。

第五條:針對採取不利台灣行動的國家,授權考慮調整美國對相關國家的援助

(a)一般-對於依本法第三條所列出已採取或預期採取行動以改變或調降與台灣的正式或非正式關係或以其他方式調降關係的國家,國務卿可考慮擴充、結束或減少對這些國家的援助。

(b)適用的援助-根據上述(a)款的援助,可包括-

(1)1961 年援外法第二部分第四章所列的援助。(2)武器出口管制法第 23 條所列的軍事援助,以及

(3)1961 年援外法第二部分第五章所列的援助。

(c)諮商-在依(a)款採取行動之前 30 天內,國務卿應就行動與適當的國會委員會諮商,並遵守依 1961 年援外法第 634A 條適用於訂定計畫的知會程序。

第六條:適當的國會委員會的定義

本法所稱的「適當的國會委員會」是指:

(1)參議院外交關係委員會與撥款委員會,以及

(2)眾議院外交事務委員會與撥款委員會。

(中央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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