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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選保證金妨礙參政權? 學者:門檻應檢討

圖片來源:中央社

社會民主黨召集人范雲,因為拒繳新台幣 200 萬保證金而無法登記參選台北市長,相關事件引發社會討論保證金制度是否牴觸憲法保障人民參政權。對此,許多憲法學者都認為,繳納保證金確實影響憲法賦予人民參政的權利,多認為應該取消金錢門檻;如果認為還是需要「以價制量」確保民主品質,保證金的門檻也應該浮動檢討。

儘管憲法保障人民有參政權,但現行法制規定,參選民意代表或縣市首長還必須繳交保證金,許多擬參選人提不出來,而無法取得門票成為「候選人」。這到底是「選賢與能」還是「選錢與能」的制度引發討論。

成功大學政治系退休教授彭堅汶認為,設下保證金門檻雖然跟憲法精神互有牴觸,但這其實是「資本主義民主」的必要之惡,其目的在於「以價制量」避免行政混亂以及確保選舉品質,不過,民主的本質還是選賢與能,因此門檻標準是可以隨社會狀態浮動調整。他說:「假如每個人都成為候選人,這對民主政治的品質與紛亂,會帶來相當程度的複雜性跟壓力。這保證金就有點像是以價來制量。」

不過,台灣大學法律學院特聘教授顏厥安則認為,憲法並沒有規定須繳保證金,且以金錢作為限制參政的門檻本身就並不合理,他進一步指出,參選保證金並不是民主國家普遍制度,就算有也不會太高。

他以老牌民主國家英國國會議員選舉為例,雖然有保證金但也才 500 英鎊,甚至內部更質疑 500 英鎊還太高,他認為保證金制度確實該通盤檢討。顏厥安說:「我是覺得應該主動消除掉,不要有這個競選保證金,我也不太相信會有這麼多人會主動參選。民主就是要慢慢學習,不必太擔心大家參選,你這樣用 200 萬(范雲案例)我覺得是過當,你真的要的話,是可以拿捏一個標準,比方說最低工資的幾倍。」

東吳大學法律系副教授胡博硯則認為,保證金制度必須要有明確的限制目的,但參政權跟繳交保證金的限制目的無法清楚連結,這樣條件確實是涉及違憲。

(資料來源:中央廣播電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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