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竹縣國二少女遭性侵焚屍案,主嫌林春雄二審被判處無期徒刑,高院更一審今天改依強制性交而殺被害人罪判處林春雄死刑,其他 4 名被告判刑 20 年至無期徒刑不等,仍可上訴。
全案緣於,竹東鎮國二少女 2015 年 5 月 21 日時被發現陳屍在河濱公園旁草叢。警方調查後當天帶回主嫌林春雄與其女友黃曉雲,及陳哲儒、何文軒、古志強到案;新竹地檢署後來將林春雄等 5 人起訴。
新竹地方法院一審判決林春雄等 5 人無期徒刑,台灣高等法院二審時,林春雄、陳哲儒維持無期徒刑,其他 3 名同案被告判刑 20 至 28 年不等刑期。
案經最高法院發回,高院更一審認定,林春雄明知被害少女心智有缺陷,因不滿少女曾辱罵女友,將少女強行載往竹東大同國小後方,夥同陳哲儒、何文軒、古志強等人掌摑、毆打或持竹棍攻擊少女全身。
林春雄等人隨後又將被害少女載往竹林大橋下方,持續毆打少女,陳哲儒突然提議性侵少女,林春雄、何文軒、古志強接連性侵得逞,林等 5 人再對少女拳打腳踢,並棄少女不顧轉往他處飲酒作樂。
陳哲儒、古志強稍晚重返現場,發現少女死亡,通知其他 3 人回到現場,經討論後決定購買汽油焚屍毀跡,造成被害人屍體下肢、左腹部、胸部等處遭焚燒。
更一審合議庭認為,林春雄等人惡性重大、不可輕饒,但陳哲儒、古志強、何文軒、黃曉雲所犯並非最為凶殘且全無教化可能,因黃曉雲未參與強制性交判處 20 年,陳、古、何均判最嚴厲的自由刑即無期徒刑。
合議庭認為,林春雄在本案居於首謀發起者及指揮角色,審理時無法令人感受到有絲毫悔悟之心,鑑定報告雖指無法排除教化可能性,但鑑定人是以將來矯正技術改良為前提做出推論。
合議庭認為,教化並非死刑刑罰的目的,依罪刑相當原則考慮,若不處以死刑無法「實現分配正義」及符合社會上普遍認可的法價值體系及其表彰的社會正義,因此改判林春雄死刑。
(中央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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