輔大心理系學生性侵案,涉案的王姓男學生被校方退學,王男認為校方處理程序不當而提告,台北高等行政法院審理後撤銷原處分;輔大不服提起上訴,最高行政法院今天駁回上訴。
王姓男學生為被害女子的直屬學弟,他被控於 2015 年 6 月 27 日晚間參加校區內的畢業聚會,隔天凌晨 3 時 30 分左右,陪同酒醉的被害女子到電梯旁走廊不容易被人發現的地方,脫掉自己及被害人下半身衣物,並將自己身體壓在被害人身上。
案件發生後,輔大根據相關規定,對王男祭出懲處及退學處分,王男不服提出行政訴訟。
北高行調查後發現,輔大性平會在接獲申復評議決定後,依性平法作成重新調查決定,卻未依據同法第33條規定另組調查小組,重新提出調查報告。
北高行指出,輔大學生獎懲會在性平會調查小組沒有重新製作調查報告的情形下,就依據性平會有瑕疵的決議,對王男作出退學懲處,校方也依獎懲會的決議作成退學處分,因此撤銷王男的退學處分。
全案經上訴,最高行政法院審理後認為,輔大於 2016 年 5 月 6 日召開性平會,未經另組調查小組即重為事實認定,並據以作成王男的退學處分,與正當法律程序有違,因此今天駁回輔仁大學對此部分的上訴。
(中央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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