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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院三讀 確保展演動物受妥適照顧

圖片來源:Pixabay 作者:AD_Images

立法院院會今天三讀修正通過動保法部分條文,明定動物展演行為涵蓋靜態展示、動態表演或人與動物互動的行為,確保國內動物園、生態農場等公開場域展演的動物可受到良好照顧。

有鑑於現行動物保護法將展演動物業定義為以娛樂為目的,在營業場所以動物供展演及騎乘的業者,太過狹隘,全台僅剩少數馬場適用,其他諸如動物園、生態農場、觀光牧場或利用海洋哺乳類動表演的海洋世界、海洋公園等業者均不受規範,凸顯現行法律有極大缺漏。

立法院院會今天三讀修正通過動物保護法部分條文。條文明定,所謂的展演行為是指,在公共場所或公眾得出入的場所以動物供展示、表演或與人互動。以涵蓋靜態展示、動態表演或人與動物互動的行為,確保國內動物園、生態農場等公開場域進行展演的動物可以受到良好照顧。

條文明定,任何人不得以動物進行展演,但申請經地方主管機關許可,或屬中央主管機關公告免經許可者,不在此限,違者可處新台幣 5 萬元以上 25 萬元以下罰鍰。而申請人必須具有社會教育機構、休閒農場、觀光旅遊業或其他經主管機關指定之資格者為限。

為確保動物受到妥適照顧及保護,條文也明定,展演動物者應具備適當設施、專任人員、向主管機關申報展演動物相關資訊並接受主管機關的評鑑。評鑑不合格者,主管機關應令其限期改善;屆期未改善者,得廢止其許可。

另外,現行動保法條文規定,飼主未依規定辦理寵物出生、取得、轉讓、遺失、死亡登記,以及使寵物無7歲以上人伴同出入公共場所,經勸導拒不改善才會受罰,但為加強寵物源頭管理及落實飼主責任規範,條文也加重罰則,刪除經勸導拒不改善的文字,實現究責機制的立法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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