楊姓男子因停車糾紛,出手打 70 多歲的李姓男子下巴;李男被打後跌倒,頭部撞地,送醫不治;最高法院近日維持台南高分院見解,依傷害致死罪判處楊男 7 年 6 月徒刑,全案定讞。
台灣高等法院台南分院判決指出,家住台南市的楊姓男子在 2015 年 11 月間,與鄰居李姓男子有停車糾紛,因此以右手背揮擊李男的右下顎及右嘴角;李男被打後重心不穩跌倒,頭部撞擊地面,經送醫急救後不治死亡。
一審台南地方法院依傷害致人於死罪,判處楊男有期徒刑 7 年 6 月。檢察官不服提起上訴,認為楊男出於報復心理傷害李男,也對已倒地的被害人叫囂,根本不在乎其已瀕命危,犯後態度不佳,原審量刑過輕。
二審台南高分院審理後認定檢察官上訴無理由,駁回上訴;全案再經上訴,近日遭最高法院駁回。
(中央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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